基本案情:吴女士是去年9月底生的孩子,雇用了一名月工资为16800元的月嫂。月嫂来了几天,就赶上了国庆节,月嫂提出,国庆这几天,每天要给她3倍加班费。吴女士一算,月嫂26天的工资是16800元,日平均工资达到了646元,要是给3倍就是1938元,国庆3天假就是5815元!3天时间,将近6000元的加班费!这个数字让吴女士很难接受。吴女士家的月嫂有权要求国庆期间三倍工资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动报酬,还可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年休假待遇等福利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依据合同取得约定报酬,不享受上述福利待遇。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仍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重要依据,即看双方是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自然人不是用人单位。
本案中,吴女士作为雇主家庭不是用人单位,月嫂与吴女士之间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月嫂也无权向吴女士要求国庆期间三倍工资。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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