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斗气车”,开不得

基本案情:某日,伍某某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行驶在高速上,遇到前方一辆客车变道,对他的行车造成了一定干扰,便心生愤懑,立即加速超越了前方客车后,并将客车逼停。令伍某某没想到的是,客车被逼停后,客车立即遭遇了后方两辆大货车的追尾,其中一辆货车是运输天然气的危险品运输车,当时客车上载有30余名乘客,其中25名是少年儿童。事故造成小轿车、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一辆货车共4车追尾,4辆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危险品泄露。伍某某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属于故意犯罪,共同本质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伍某某因为小客车的超车行为而心生愤懑开“斗气车”,造成交通事故,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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