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劳动者加班后公司已安排调休,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到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入职时,A公司要求王某仔细阅读并签订《员工加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员工每天开始和结束工作时均需打卡,所有加班须由管理层负责安排;员工和其直属领导说明加班的必要性并填写加班申请核准单。”王某按要求签订。2016年8月30日,A公司与王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填写《加班申请核准单》,但其多次周末加班,A公司并未发放加班费,应支付二倍工资,但A公司主张已安排王某调休故不予支付,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要发放加班工资吗?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王某主张自己周末加班,但是并未填写提交《加班申请核准单》,这并不能认定王某加班必然无效,王某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本案中的关键在于A公司已经安排了王某调休,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安排调休后,就无需支付加班费,因此王某无权再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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