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2月1日,任某向朋友郑某借款26.4万元,并约定2021年2月1日偿还,但未约定利息。到期后郑某索要借款未果,遂将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给付26.4万元借款,并支付从2019年2月1日借款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郑某可以要求任某偿还借款的利息吗?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任某和郑某之间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郑某无权要求任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须计付利息。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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