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如何设立居住权?

基本案情:王老太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近年来,王老太逐渐年迈,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王老太应该怎么办?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王老太的担心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王老太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王老太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这样既可以满足其希望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愿望,又能够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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