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由B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6688万元。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A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系D县政府下属的企业,无自有资金,公司名下仅有两宗土地,该土地已被列入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大,社会关注度高,若对建设用地予以评估拍卖执行,势必对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约见申请执行人,积极与D县政府沟通,反复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调解沟通工作,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A公司表示作为央企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和红色教育基地建设,愿意作出让步,减免大部分利息。最终由D县政府通过财政筹措,被执行人B公司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支付80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项的支付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乎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树立,更关联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成效。此案的和解执行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影响,也为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提供了保障,实现了共赢的局面。体现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迎接党的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庆阳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主动担当作为,高效执行涉企案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