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庆阳某报社系某报刊的主办单位。2021年1月1日,庆阳某报社(甲方)与路某、张某、何某等人(乙方)分别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通过庆阳某报社主办的报刊或庆阳某报社全媒体平台发表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A公司未经庆阳某报社许可,通过其在今日头条、百度网站、腾讯网上注册的账户转载了庆阳某报社拥有著作权的文章3篇。庆阳某报社认为A公司对其作品构成侵权,遂委托B公司对转载的文章进行了电子取证及可信时间戳固化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庆阳某报社与涉案作品署名者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及涉案作品在庆阳某报社主办报刊上的刊载情况,可以认定案涉作品系职务作品,庆阳某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内容。A公司未经庆阳某报社同意在其注册的今日头条、百度账户及腾讯网账户上转载庆阳某报社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其注册账户上获得上述作品,A公司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结合A公司侵害庆阳某报社著作权的篇数及庆阳某报社支付的维权费用,判决A公司立即删除违法转载的庆阳某报社享有著作权的3篇作品及所含图片,并赔偿庆阳某报社各项损失6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媒体平台为吸引用户,在明知所发布或者转载的文章并非其自创,亦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忽视授权问题,抱着“赚了流量再说”的心态,将他人文章转载至自身开设的账号内,供用户浏览牟利,导致原作者的一篇文章动辄在诸多平台被广泛侵权转载的现象频繁发生,本案就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代表,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企业不仅要删除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相关文章,更要对其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了在新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下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促进网络媒体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