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庆阳市某公司系一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17年7月17日,陈某某、杨某以新建住房资金不足为由向银行申请政策性危房改造贷款,贷款本金50000元,贷款期限为5年,庆阳市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陈某某、杨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有逾期本息,庆阳市某公司代陈某某、杨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以陈某某、杨某为被告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庆阳市某公司已代陈某某、杨某清偿借款本息,有权追偿。经主持调解,陈某某、杨某与庆阳市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庆阳市某公司已代陈某某、杨某清偿借款本息,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华池县人民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宜调则调、宜判则判,快速审理涉企纠纷,用时不到一个月就化解了庆阳市某公司与陈某某、杨某的纠纷,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华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