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庆阳市某公司与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编号为S2019-1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86.24万元。合同签订后,庆阳市某公司将137万元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并交纳了剩余49.24万元土地出让金。2019年10月16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庆阳市某公司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庆阳市某公司签字确认。后庆阳市某公司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未确定土地界址、未办理土地用地批准书,其公司无法实际用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庆城县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庆阳市某公司自愿解除与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庆阳市某公司交回编号为S2019-1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退还庆阳市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服务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庆城县人民法院多次释法明理,让企业和政府双方认识到各自行为的不当之处,并本着保障企业权益,尽快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目标,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思路和调解方案,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更方便、更和谐、更快捷的方式去解决纠纷,促成企业和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政企双赢”的目标,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庆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