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云某、王某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云某、王某未在食药监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未获取任何药品来源证明,非法销售“参茸鹿鞭胶囊”“美国骨黄金胶囊”“喘立安”3种药品和部分计生用品。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某、王某共销售上述3种假药共计144581元,非法获利70000余元。2017年12月27日,郭某在云某处购买上述药品,根据说明连续服用三日后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月2日,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云某、王某销售的“美国骨黄金胶囊”“参茸鹿鞭胶囊”“喘立安灵芝百合胶囊”3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云某、王某共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的价值共计144581元。判决云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145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云某、王某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任,西峰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审理涉药品刑事案件,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涉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和执法,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药品市场环境。该案的判处,有效震慑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净化药品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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