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购买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总价款410158元,首付款160158元,剩余房款由张某某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张某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张某某违约不履行归还按揭贷款义务,导致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017年3月后,因张某某再未支付按揭贷款,银行扣划了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保证金,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告张某某处理未果,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约不按期支付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张某某购房款,同时承担剩余按揭贷款的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张某某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致银行扣划了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庆阳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告并为张某某预留了还款的合理期限,但张某某仍不支付按揭贷款。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破除合同履行僵局、降低损失,切实保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引导社会公众诚信履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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