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马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其1套二手房委托中介挂牌出售,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委托中介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以不低于23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委托期限自2002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马某在委托期内私下与他人成交的,视作合同成立,应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5%计收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不久,中介发现马某与中介推荐的客户王某私下成交,且马某认为所有的工作都是自己完成的,因此拒付中介费。马某是否需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呢?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由于马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且合同合法有效,在马某和王某已实际成交,且王某是中介推荐的客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马某需要按照中介合同的约定向中介支付服务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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