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停车场的车辆被人为损坏,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某日,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停在某收费停车场。但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右侧前后轮胎被人为地扎了六个洞,遂向停车场反映情况,双方查看视频监控发现,本段监控录像无法显示到被扎车胎的车辆一侧情况。停车场管理人员认为王某只是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停放,并没有将车钥匙移交给他们,因此停车场对车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王某交纳停车费。王某有权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吗?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且因监控缺失,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施了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无法证明对涉案车辆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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