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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 期间零售药店便民服务措施

本报讯 (记者张瞳)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零售药店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做好新形势下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满足市民群众对新冠病毒预防治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需求,切实为新冠病毒疑似感染及季节性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提供安全诊治。

《通知》指出,全市零售药店要全力组织货源,加大药械、抗原试剂紧急储备力度,从合法渠道购进和销售,保障市场供应充足。要诚信规范经营,合理定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正确使用药械,严禁夸大疗效、虚假标注、诱导消费。疫情期间,各零售药店除药品费用外,不得以坐诊医师诊疗名义收取患者挂号费和诊疗费。

疫情期间,各零售药店可聘请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及中医执业医师坐诊,坐诊医师可开展咳嗽、咽痛、呼吸困难、腹泻、呕吐、发热、乏力、头晕、嗅觉味觉失灵等典型症状的诊断、处方开具和随诊等工作,规范指导患者进行分诊。对轻症患者适合居家治疗的,指导其按照《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进行治疗;对普通型、重症患者,指引及时前往辖区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患者诊疗。疫情期间零售药店坐诊执业医师必须使用现主要执业机构的处方。

据了解,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零售药店监管,卫生健康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各零售药店坐诊行为的监管。对投诉举报即查即处,对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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