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6月,林某驾驶小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对向方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此时方某正加速超车并占用了林某所在车道,林某为躲避方某车辆,右转向躲避,致使自己车辆与树木相撞,车辆受损。林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损失价值鉴定,损失评估价值为14790元。随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某赔偿其损失。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发生剐蹭、碰撞或碾压等直接接触,但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林某的车辆损失确因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躲避方某车辆而产生,理应受到相应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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