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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外开纱窗门影响邻居通行,邻居诉至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刘某和被告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宽约145cm)。

被告宋某装修时,曾告知原告会更改入户门,但并未具体说明会额外增加一扇外开纱窗门(宽约90cm)。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纱窗门打开时,自己再开门会出现“门打门”的情况,而且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闭才能通行。对此,原告十分担忧,认为被告增设纱窗门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巧儿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两家门对门、楼道较窄,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宋某虽有告知会更改入户门,但没有具体说明会增设外开纱窗门。

对此,人民法院判决宋某自行拆除外开纱窗门,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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