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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要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孙某(男)与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原告孙某诉称被告李某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独自承担。但目前孙某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辩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原告孙某生活,并且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男方孙某向法院提供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银行信用卡逾期记录等证据,女方虽辩称不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却无确切证据加以证明。

且本案中未成年人已超8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个人愿意随同其母被告李某生活。

综上,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前提下,在法理与情理的综合考量下,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女方李某。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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