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李某经常性谩骂、训斥妻子王某,并偶有扇耳光、向王某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王某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王某屈从于李某意愿。在李某、王某发生家庭矛盾后,王某多次报警和就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本案中,在李某、王某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令李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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