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业主郭某从许某手中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郭某购置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请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申请安装手续。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无法安装充电桩。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郭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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