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28日,消费者在西峰城区某超市购买荧光笔,选购时标价牌显示该笔单价为5元,购买后,小票显示价格为13.9元,且物品名称为“轻泥工具箱12色”,并非“荧光笔”。消费者要求,超市按照价格欺诈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照500元进行赔付。商家不同意,消费者随即向12315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油路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商家售卖的商品标价牌存在标示错误,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与实际商品不符。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所购买商品费用13.9元,并赔偿消费者2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药物过敏要求退费起纠纷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21日,消费者在西峰城区某店进行灰指甲治疗,消费2356元,有转账记录。后因药水过敏严重无法继续接受治疗,随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商家拒不退款,消费者向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定路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除去已打开使用的价值386元的药水,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费用235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构成侵害消费者选择权违法行为。

案例三:纹眉失败要求退费

【案例简介】

2022年9月16日,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定路监管所接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西峰区某店接受纹眉服务,做完后两边眉毛完全不对称,一边高一边低,严重影响美观。与商家沟通后,商家称会对消费者眉毛进行后期修复,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定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安定路市场监管所现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2219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字整理:庆阳融媒记者徐雅荷、路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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