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李入职某公司销售岗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好,公司负责人不久便被问责调岗。随后,公司便经常以此为由拖欠小李奖金不予兑现,理由是负责人已调走,给小李的奖金不予认可。小李还能否要到这笔奖金呢?
巧儿说法:依据《民法典》第53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公司负责人的调离变动并不影响小李与公司约定的奖金,公司有足额支付奖金的义务,因此小李可以向公司协商要回属于自己的奖金。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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