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6月30日19时27分,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腰港桥路行驶,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往右避让时,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73岁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69.99元。经鉴定,73岁的刘某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虽然已经73岁,但是仍享有依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误工费计算需要受年龄限制,只要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就可以要求赔偿遭受损害而产生误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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