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某公司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朱先生系公司员工,在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公司认为,朱先生受伤不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朱先生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但公司辩称,朱先生在游玩过程中受伤,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为此,朱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巧儿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该活动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某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并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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