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庆阳市通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22年4月10日至29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7月4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情况,并将督察发现的两个方面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扎实开展相关问责工作,反馈移交的两个方面问题已全部查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共问责党组织、政府机关7个;党员干部(职工)20名,其中县处级干部9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11人;予以立案审查1人,给予组织处理12人,移交其他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7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庆阳市及宁县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失之于宽,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打击不力的问题。庆阳市、宁县相关部门未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新特征及时研究出台具体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对整治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发改、工信、公安等部门联络员机制形同虚设,排查整治工作以文件落实文件,把国家要求的“市县落实”的管理职责变成“县(区)要坚决扛起属地管理责任”;甘肃聚盛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1071台“矿机”,以电力设备制造为名,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网宁县供电公司未认真核实企业实际建设内容,违规办理供电手续,也未对异常用电数据进行分析并开展抽查核实;甘肃聚盛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申办网络服务项目时,中国电信宁县分公司在安装地址和申报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依然安装通信光纤,使企业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机可乘;2022年1月12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召集宁县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后,宁县发改局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没收企业违法使用的设备并给予行政处罚,也未追缴企业差别电价,惩戒作用未发挥,也未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的问题。

经调查认定,对以上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宁县人民政府、宁县发改局、国网宁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宁县分公司应负相应责任。

按照责任划分,责令宁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宁县发改局向宁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市纪委对时任宁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永录,宁县发改局项目办副主任王九明,市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科科长李晨予以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张龙杰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段军亮,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宗廷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国网宁县供电公司职工王志刚、屈超、韩磊和中国电信宁县分公司职工齐永刚、马洋、杨志文、田钊分别由国网庆阳供电公司和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纪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二、庆阳市水资源管理亟待加强,地区水资源承载压力进一步增大的问题。市水务局取用水统计的上报、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未建立取用水量数据质量抽查与核查制度,未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庆城县2021年工业用地下水较2020年增加234.8万吨,是2020年的2.3倍,正宁县2021年工业用地下水较2020年减少676万吨,仅为2020年的7%,取用水量统计严重失实;2020年、2021年主要涉油县(区)上报辖区内工业用地下水取水量分别为2380.09万吨、2769.65万吨,但仅采油单位2020年、2021年实际地下水取水量就分别达到2958.97万吨、2973.74万吨;市水务局2021年延续采油单位取水许可证时,罔顾取水量增加2630.23万吨的事实,未依法按照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相关要求审批,而是违规作出延续取水申请的批复,并向部分采油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时间较批复时间提前了一年;市水务局依法行政意识淡漠,取水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越权审批取水许可;庆阳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从巴家咀提灌工程肖金蔬菜基地供水管网间接引水,市水务局为其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市供排水公司擅自以4.36元/吨的标准收取水费,未经政府授权,向企业违规收取本应由水务部门征收的0.2元/吨的水资源费。

经调查认定,对以上问题,市水务局、市供排水公司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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