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女士2010年受聘于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职务,2020年离职。该律所借种种理由拖欠王女士提成工资44092元,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向某仲裁委提起申诉。该律所否认拖欠提成工资一事,声明在该员工离职时已向其支付了所有劳动报酬,还多付了一部分工资给王女士,并且主张客户的合同款到达律所账户后才能支付提成。
巧儿说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雄采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本案中,就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必须能够证明曾与用人单位有关于“提成工资”的约定,倘若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提成工资”,且事后无法举证证明的,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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