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14日,高某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因疏忽忘记观察后方通行情况,直接打开驾驶室车门,这时王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与车门相撞,王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车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高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巧儿说法: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高某某没有按照规定停车,下车时也没有观察后方情况,造成王某受伤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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