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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能随意辞退员工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5日,宋某到某网络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试用期内月工资13000元。

2021年6月初,宋某与公司负责人因工作产生争执,2021年6月17日公司向宋某送达《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宋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6月18日,公司向宋某出具《离职证明》。宋某因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双方争议焦点是公司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网络技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宋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劳动仲裁机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决该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巧儿说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给予劳动关系双方互相了解的机会,通过试用期来判断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宋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宋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裁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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