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苏某先后在多家网络平台宣传某翡翠玉雕作品是其创作完成。著作权人梁某认为苏某侵害了其著作权,对其声誉造成影响。经法院调查,梁某取得相关捐赠批文和小样后,按照自己的设计思路,制作了玉雕泥模和1:1玻璃钢模,提供翡翠原石,雇请苏某雕刻。苏某全程按照梁某构思雕刻翡翠。
作品完成后,由梁某署名并进行展览。整个雕刻环节均依照梁某的创意构思完成,苏某对该作品的雕刻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法院判决,被告苏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梁某翡翠玉雕作品著作权,向梁某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作品、专利、商标等享有权利。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中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法院从玉雕批文、玉雕小样、玉雕作品泥模的制作、玻璃钢模型的著作权认定入手,根据玉雕作品署名及书证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对该件玉雕作品的著作权作出了认定,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对社会价值导向的杠杆职能,彰显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传达了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