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不履行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滥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在陈某雇工滥伐林木期间,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宋某因天气炎热不想外出巡护,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滥伐林木行为。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宋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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