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向“网恋对象”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李某女士”,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张某为巩固恋爱关系,先后向李某转账6万元,且陆续购买价值合计2万元的礼物。张某多次未联系到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随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得知李某系30岁的男士,公安机关随后抓获了李某。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转账及礼物费用。李某以双方为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为由,拒绝返还。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张某以谈恋爱为目的,向李某转账及购买礼物价值约8万元。而李某伪装为女士与张某谈恋爱,其存在欺骗行为,欺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 2023-10-14 1 1 陇东报 content_34661.html 1 向“网恋对象”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