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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

2021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将最终还款期限定于2021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法庭经审理作出判决,小王偿还阿江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小王父母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阿江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表明阿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该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会导致阿江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小王父母应在小王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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