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和朱某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期间,朱某得知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了三万多元私房钱,都是周某炒股的收益。
朱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朱某的要求合法吗?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周某的私房钱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积攒下来的,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私房钱也应该拿出来分配。私房钱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如果是婚后一方的工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是婚前的个人存款,那就是一方的财产。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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