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出嫁女”还能分得土地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系某县城开发区某村村民,结婚入嫁被告村庄有40年左右。其丈夫去世后,李某于2020年改嫁到城镇生活,但其户口无法迁入城镇,仍在该村。2022年该县开发区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并给该村部分土地补偿金。该村村民每人每年可分得660元补偿。原告原有的土地由三个儿子耕种,村里以原告李某改嫁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将两年的土地补偿金132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李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改嫁,但是户口仍然在该村,没有迁出,应该享受一般村民的待遇,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年的土地补偿金1320元。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国家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得责任田、口粮田的权利。原告将分得的土地交给三个儿子耕种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虽然再次结婚,但户口还没有迁走,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因此,该村应依法支付李某两年期间的土地补偿金。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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