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鱼塘。近期,杨某发现鱼塘水质变得浑浊、恶臭,甚至开始出现死鱼死虾。经调查发现,村里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蒋某经常往流经鱼塘的河里排放污水,污染了鱼塘。杨某找蒋某协商,蒋某认为死些小鱼小虾不算什么,仍然我行我素。杨某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蒋某赔偿杨某2000元,并改良修理店的排水系统,不再往河里排污。这份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何时生效?
案情分析: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调解协议达成的形式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如果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如果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该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蒋某履行义务。
巧儿说法:本案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杨某有权要求蒋某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蒋某经杨某催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督促后,仍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杨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履行义务,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