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叶某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某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某二在家务农,结婚后与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某于2021年写下一份遗嘱,其遗产于其逝世后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后小儿子叶某二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住省城。
叶某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其生养死葬,叶某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叶某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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