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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李某(女)、赵某于202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21年12月开始分居。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赵某离婚。

在诉讼中,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摩托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其所有,并提供购车发票一张。经查,该车出售时间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李某娘家出资购买的陪送嫁妆。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女方的嫁妆当然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李某、赵某诉争的摩托车虽然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归属女方李某所有。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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