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于2020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从自己工作单位以标准价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并支付房款,房产证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另一个儿子,即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二与买家朱某某于2022年达成合意,将王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后王某二以王老先生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王老先生的私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朱某某名下。王先生认为父亲的房屋是在其去世后被售出的,遂将买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巧儿说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案中,买卖合同以王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