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因家住在公司旁边,经常到公司内部走动与原同事聊天,公司领导发现后,责令李某交出出入证件,李某并未理睬。公司遂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了一张配有李某个人照片的告示,提示大家不让李某再次进入公司,李某要求公司撕去告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但公司置之不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立即撕去告示,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公司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配有李某个人照片及相关文字的告示,只是为了提醒全体员工尤其是不认识李某的员工阻止其进入或将李某劝出,旨在维持管理秩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李某肖像,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李某的肖像和名誉损害,也不存在对李某的肖像和名誉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自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即不存在过错。
故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李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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