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3月初,某公司经与员工小李协商,指派其前往国外出差。公司为小李准备了60个普通的医用口罩,并为其购买了所需保险。到达国外后,小李发现陆续有前往该国旅游的游客被确诊患新冠肺炎。3月9日,小李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和意外保险为由申请离职回国,但公司予以拒绝。3月10日,小李自行回国,并按照防疫要求隔离。3月11日,公司以其未履行出差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
巧儿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小李向公司发出离职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时解除,公司之后做出的“辞退”已无意义,也不属于违法解除。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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