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尤其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公司规定中写明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要求台资企业补齐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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