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陈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张某,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工作中,张某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陈某和张某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陈某认为,张某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在陈某家照顾老人时受伤,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是经过亲戚介绍到陈某家伺候老人的,他们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张某可以要求陈某给予赔偿,赔偿的项目视情况而定。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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