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乔女士入住酒店后,发现中央空调里有一个不知何人安装的针孔摄像头,乔女士爬上去将其取下,发现该摄像头没有安插电话卡及内存卡,遂报警。后来,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酒店疏于管理,构成对住客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因该摄像头无法进行录像,没有对乔女士造成实质损害,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巧儿说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乔女士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乔女士入住期间客房系其私密空间,酒店作为经营者对乔女士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其隐私的保护。对客房中存在的针孔摄像头,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系乔女士自为,则酒店疏于管理,存在过错,无论乔女士的隐私是否泄露,足以造成其心理上的不安,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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