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系某单位销售人员,负责本单位货物销售、货款催收等工作。2020年12月初,李某收到某公司给其单位开具的一张1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交回公司,私自转借给朋友王某。后王某将承兑汇票作为借款质押转押给他人。2021年9月,李某所在单位与某公司对账中发现该承兑汇票已收但未入账,遂报案。10月,公安人员从票据持有人手中将该承兑汇票追回。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挪用资金罪。
巧儿说法: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币证券的一种,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本案中,李某将承兑汇票挪用给王某,王某用其作为个人借款的质押,其行为已经使该承兑汇票及票面钱款处于风险之中,侵犯了其单位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且李某为主观故意为之,鉴于李某是公司人员,故应以挪用资金罪对李某进行立案追诉。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