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是建筑行业人员,为了扩展业务领域范围,通过QQ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建筑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1万多条。此信息包括了企业法人姓名、工作单位,这其中部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法人的联系方式。得到信息的王某通过群发软件向多人发送了广告短信。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某通过网络购买建筑行业法人信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上游提供信息的人作为信息处理者未经他人同意,泄露其收集及存储的个人信息也属于违法行为。
两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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