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6岁的张某向邻居李某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李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张某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李某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张某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承担。
张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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