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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长效动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实践启示与落实路径 2025年07月03日

王祜涛

新时代以来,我国以系统性思维统筹改革与法治建设,在民营经济领域构建起“政策供给-法治保障-实践创新”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为民营企业创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该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首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身份焦虑”,终结了“退场论”“剥削论”等争议,标志着民营经济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长效动能。

公平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总钥匙。立法将改革开放以来支持民营经济的有效实践制度化,使政策红利转化为法治红利。民营经济促进法共有26处使用了“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四大核心原则,旨在破除解决民营经济长期面临的准入壁垒、融资困境和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转化为法律规范。同时,将“平等原则”贯穿市场准入、要素使用、权益保护等全链条,提出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非禁即入”,禁止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企业公平获取资金、技术、数据等资源。对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的行为“一律纠正”、无依据的“一律废止”,这些务实举措直击“玻璃门”“弹簧门”等痛点,为民营企业扫除“身份歧视”,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一脉相承,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到的科技创新专章与金融支持条款,聚焦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领域,配套执法监督和信用修复机制,形成“科技+金融”双轮驱动机制,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科技创新单列成章,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这一制度设计以法治力量打通了创新链与资金链的堵点,为民营企业攀登科技高峰提供了坚实保障。

权益保护是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权益保护,明确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规范异地执法和涉企强制措施,并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与信用修复制度。同时,要求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劳动者权益,引导其将发展融入国家战略。除了强调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强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特别是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设定严格程序,并对政务失信、拖欠账款、违规异地执法等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通过构建全链条、全周期的系统化保护体系,以法律刚性破除隐性壁垒,以法律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实现了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预防、全面治理的深刻转变,促进民营企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安心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工商联促进“两个健康”的职责写入其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工商联作为“桥梁纽带”的法定角色,这既是对工商联政治属性的强化,也是对其未来工作的法治化赋能,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工商联应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契机,立足职能定位,发挥优势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强化法律宣传贯彻,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坚定“法治兴则经济兴”的信念,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配合职能部门推动政策落地,监督执法司法部门规范执法方式,持续监测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对法律实施的感受和建议,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常态化政企沟通,助推法律条款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协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