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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景区发生事故,景区管理方和旅行社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5年10月01日

基本案情:王先生和妻子李女士购买了两张某景区的门票。后来二人在景区码头附近不慎溺水身亡。

在这以后,李女士的父母起诉当地水务局、负责运营该景区的旅游公司,请求连带赔偿女儿女婿的死亡赔偿费用。

旅游公司主张自己在码头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义务。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损害后果就可以免责。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中,如果景区仅仅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而没有相应的围栏等防护措施,只能说明其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义务,不能视为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彻底免除法律责任。景区管理者与游客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分担比例由法院进行裁判。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