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黄建国)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史某从事二手车经销。2024年春,周某在微信里先后三次同史某达成三辆重型货车买卖协议,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向对方支付定金2.7万元。在三份协议里,周某、史某虽约定了购车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却未商定车辆交付时限。
最后一次达成买卖合意的数天后,由于史某未能尽快办理相关提档过户手续并交付车辆,周某经电话、微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退还定金等。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史某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人因车辆交付期限发生争议,致使合作基础丧失,周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在此案中,因周某、史某对协议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结合合同性质、目的及标的物状态等,史某迟延交付车辆时间并未显著超出合理范围,且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迟延或阻碍合同履行的意图,其轻微延迟交付行为不至于使对方购置车辆的目的落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故该案不符合定金双倍返还条件。
综上所述,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三份车辆买卖协议,并由史某返还周某定金2.7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