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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房降价要求退房有理吗? 2026年01月29日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楼盘七号楼1302室,总面积120平方米,总价116万元,并于2020年7月交付首付25万元。

2021年,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均开展去库存活动,赵某所购买楼盘每平方米价格下降1000元,赵某遂要求退房。

请问赵某是否可以因此要求退房呢?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完成合同约定的本方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双方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按约履行。商品房降价是市场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赵某无权要求退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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