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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哺”期间 女职工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本报记者 高于婷

日前,市民安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她在某企业工作,产假还未到期,主管打来电话通知她提前上班。与公司协商了许久,但公司表示企业和其他行政单位不一样,没有那么长假期,如果安女士不接受的话,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我一直在任务较重的工作岗位上,产检请假时公司也扣了相应的工资,产假未满又叫我提前返岗。”安女士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

就安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咨询了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吴向阳律师表示,女性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据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吴向阳律师指出,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从正式休假开始起算,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孕假中的女职工提前销假返岗,不得因为女职工拒绝提前返岗而做出岗位调整、减少报酬甚至解除合同等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还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吴向阳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及女性职工应提升法律意识,对其享受合法正当权益有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利,不能把产前检查、产假、哺乳假等计为病假、事假、缺勤或旷工,应当将前述期间算作劳动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性职工工作及获得劳动报酬、平等就业等权利。女性职工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协商岗位调整及请假事宜,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按照单位的规定提前请好假、若需延长假期应尽快报告延期原因,除履行单位内部请假手续外,怀孕女职工也应留存相关就医单据备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面临不合理待遇,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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